SLIDE = "0", //特效关闭开启 NAVFIXED BCID = "4",//父级ID CATID = "5", //子菜单 SUBFIXED = "1"; //子菜单悬浮 ONCONTEXT = 0; //禁止右键 ONCOPY = 0; //禁止复制 ONSELECT = 0; //禁止选择 NAVCOLOR = "rgba(0,70,211,1)"; //导航颜色 NAVLEFT = "#4f95ff"; //导航边线
《意见》所称公共收益,是指利用住宅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的共有部分(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依法开展生产、经营、租赁等活动,所产生的收入扣除法定税收、能耗、人工等成本费用后获得的收益。其来源一般包括依法利用住宅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进行租赁或者经营产生的收入;利用业主共有道路、公共场地停放车辆产生的收入等9项。
《意见》明确了公共收益归属,并对公共收益经营管理、公共收益账目管理、公共收益用途、公共收益使用程序、公共收益公示管理、公共收益移交等条款均作出明确具体刚性规定。
《意见》还确定,公共收益一般可以用于补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电梯、照明、消防、监控、水泵、防雷装置、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绿地、道路、屋顶、外墙等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费用;业主大会筹备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等9种情形。(记者 徐黎明)